學案例、講案例(第六十八期)
男子酒后追打他人被提起公訴!因受傷反訴對方要求索賠4萬余元!法院:他是正當防衛!
男子酒后打人,雙方均受傷 北京順義某超市門口,溫某酒后與雷某發生口角。之后,溫某拿著敲碎的酒瓶追逐、毆打雷某。 見此情形,雷某跑回其工作的店內取出剪刀站在門前,溫某繼續持碎酒瓶追打雷某致其受傷,雷某轉身使用剪刀將溫某左上臂扎傷。經鑒定,溫某為輕傷二級,雷某不構成輕微傷。 北京市順義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溫某持兇器隨意毆打他人、追逐、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判處溫某有期徒刑七個月。 為賠償損失,雷某將溫某起訴至法院,要求賠償醫療費、誤工費、伙食費、交通費以及信用卡還貸加重費用共計6萬余元。 溫某則表示,他對雷某的毆打未構成輕微傷,而自己卻被打致輕傷二級,還住了七天院。據此,溫某提出反訴,要求判令雷某賠償醫療費、護理費等各項費用共計4萬余元。 法院:反訴請求不予支持 北京市順義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 本案中,結合刑事判決書以及公安機關的詢問筆錄及查明事實,溫某在酒后持碎酒瓶無故持續追打雷某,且在此過程中已經造成雷某腿部受傷。在溫某的行為具有現實危險性前提下,雷某采取防衛手段,用剪刀扎向溫某手臂以阻止其正在進行的侵害行為。 雷某的行為雖然造成了溫某受傷的法律后果,但其目的是為了制止溫某的不法侵害,且并未超過必要的限度,故因上述行為而對溫某造成的損失,雷某不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因此,溫某要求雷某進行賠償的反訴請求,缺乏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此外,就雷某合理損失數額,法院根據在案證據認定如下: (一)醫療費,根據醫院出具的相關票據核算后為1132.49元,法院予以支持; (二)誤工費,診斷證明中載有醫院“建議雷某臥床休息三天”,由于雷某未提供相關收入證明,法院酌情確定為600元。 (三)至于雷某主張的伙食費2805元、因參與訴訟產生的交通費260元、以及其所稱的信用卡還貸加重產生的費用6000元,或者并非因治療和康復支出的費用,或明顯缺乏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綜上,法院判決溫某需賠償雷某的合理損失1700余元。該判決現已生效。 法官:正當防衛是公民重要權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一條的規定,因正當防衛造成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正當防衛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正當防衛人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 在現實中,如果在侵害人的不法侵害仍具有現實危險性時,被侵害人若通過采取防衛行為來阻止正在進行的侵害行為,且該行為并未超過必要的限度,被侵害人的該行為應視為正當防衛,對因此而給侵害人所造成的損害,不承擔責任。 正當防衛,是法律賦予公民同違法犯罪行為斗爭的一種重要權利,是公民實現自衛和保護國家、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權益的強有力武器。在該案中,合理合法、于情有據地認定正當防衛,依法認定正當防衛者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不僅有效維護了公民的合法權益,還彰顯了公平正義。(文章來源:公眾號@順義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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