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案例、講案例(第七十二期)
翻圍墻去上班摔成骨折算工傷嗎?
創業公司因辦公場所需裝修,與包工頭關雨簽訂《裝修合同》,約定施工期自2020年6月5日晚19點起至2020年6月15日晚24點止。包工頭關雨招用了木工華雄,月工資15000元,微信發放工資。上班時間為晚上8點到第二天早上5點,工作地點在北京市朝陽區天暢園X號樓X層。6月6日晚7點58分,華雄來到工地上班,保安說華雄手續不全,不讓進入工地。華雄電話聯系關雨,關雨讓華雄從工地外圍的圍墻翻墻進入工地。華雄在翻越圍墻進入工地時腳部被鐵絲網勾住,摔成骨折。2021年3月9日,華雄向人社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2021年4月22日,人社局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華雄不服,提起訴訟。 一審法院:華雄受傷地點不是工作場所,受傷與履行工作職責也無因果關系,不能認定為工傷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用工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將承包業務轉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該組織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職工從事承包業務時因工傷亡的,用工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本案中,華雄與公司之間雖不存在勞動關系,但公司將辦公室裝修工程承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自然人關雨,其聘用的華雄受到傷害后向人社局申請工傷認定。人社局作為本行政區域內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華雄的工傷認定申請具有審查并作出相應行政處理的法定職權?!豆kU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對應當認定為工傷或視同工傷的情形作出規定。華雄主張其受傷情形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屬于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人社局則認為不符合“工作場所內”及“因工作原因”兩個要素,故本案爭議焦點如下:一、華雄的受傷地點能否認定為工作場所;二、華雄所受傷害與履行工作職責之間是否具有因果關系。對此,一審法院認為:一、華雄的受傷地點不能認定為其工作場所?!肮ぷ鲌鏊笔侵概c職工工作職責相關的場所,在有多個工作場所的情形下,還應包括職工來往于多個工作場所之間的合理區域。對此,《北京市工傷認定辦法》第四條中規定,區、縣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在適用《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時,“工作場所”可以按照職工日常工作所在的場所以及為完成領導臨時指派的工作所涉及的場所進行掌握。參照該規定,“工作場所”系職工為開展或完成工作應當經過、停留或具有較大可能經過、停留的特定、合理區域。一般指向職工開展日常工作所處于的特定區域或為完成領導臨時指派工作涉及到的地點。本案中,華雄系木工,其從事的辦公室裝修工作的開展地點位于北京市朝陽區天暢園X號樓X層公司所在的辦公室內,與華雄受傷地點天暢園小區圍墻處在空間上存在較遠距離。其通過翻越天暢園小區圍墻進入施工地點的路徑亦非常規進入小區的方式,不屬于應當經過、停留或具有較大可能經過、停留的特定、合理區域。故人社局認定華雄的受傷地點不屬于其工作場所具有相應的事實及法律依據,一審法院予以支持。二、華雄所受傷害與履行工作職責之間不具有因果關系?!耙蚬ぷ髟颉毕抵嘎毠な軅c其從事本職工作之間存在關聯關系。本案中,華雄系在公司裝修施工工地擔任木工一職,其雖未與關雨約定具體工作職責范疇,但木工一般指向完成房屋裝修過程中的各項木質工程的工種,承擔制造或修理木器、制造和安裝房屋的木制構件工作。華雄在翻越小區圍墻進入施工地點時不慎摔傷,與其所從事的木工工作明顯不存在關聯性。故人社局所作認定并無不當,一審法院予以支持。關于華雄所持其受施工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導致受傷一節,一審法院認為,根據本案查明事實,華雄與關雨系通過微信轉賬方式日結工資,其與關雨之間就開展木工工作范疇外不存在管理與被管理關系。同時,華雄作為完全行為能力人應知曉翻越圍墻屬于逃避小區安全檢查和疫情防控檢查的行為,且存在受傷風險,故華雄對其本身受到的傷害亦存在明顯過錯,對其主張一審法院不予支持。綜上,華雄要求撤銷人社局作出被訴《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一審法院不予支持。一審判決駁回華雄的全部訴訟請求。 提起上訴:我是由于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而受傷,應當認定工傷華雄不服一審判決,其事實和理由為:我所受的傷害是由于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導致受傷,我到工地了,因為疫情原因進入工地需要手續,由于關雨未為我辦理手續,保安不讓我進入工地工作,而關雨為了趕工期,又讓勞動者冒著生命危險去翻越圍墻進入工地施工,明顯屬于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我自晚上7點58分到達工地上班時,就應當屬于工作時間,收到施工隊隊長關雨指令翻越圍墻時(晚上8點5分)也是在工作時間內,受傷時(晚上8點10分)更是屬于工作時間,受到指令去冒險作業進入工地施工而受傷的,明顯系因工作原因(為了進行施工)受傷,完全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社會保險部門應當認定我工傷。 二審法院:通過翻越圍墻并非常規進入小區的方式,不屬于應當經過、停留或具有較大可能經過、停留的特定、合理區域,不能認定為工傷二審法院認為,《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四)患職業病的;(五)因公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該條例第十五條對于視同工傷的情形作出了具體規定。故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作出工傷認定的行政行為,應當對主體、時間、空間、原因等方面綜合進行考量,以確保作出的行政行為定性準確。 華雄主張其受傷情形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屬于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對此本院認為,《北京市工傷認定辦法》第四條中規定,區、縣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在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時,“工作場所”可以按照職工日常工作所在的場所以及為完成領導臨時指派的工作所涉及的場所進行掌握。本案中,公司委托關雨對其需裝修的項目進行施工,后關雨招用了華雄。華雄具體從事木工工作,其從事的辦公室裝修工作的工作地點位于北京市朝陽區天暢園X號樓X層公司所在的辦公室內,與華雄受傷地點即天暢園小區圍墻處在空間上存在較遠距離。華雄在翻越天暢園小區圍墻的過程中受傷,但華雄通過翻越圍墻進入天暢園小區并非常規進入小區的方式,不屬于應當經過、停留或具有較大可能經過、停留的特定、合理區域,故人社局認定華雄受傷地點不屬于工作場所,并無不當。本案中華雄從事的系木工工作,其在翻越小區圍墻進入施工地點時不慎摔傷,與其所從事的木工工作并不存在關聯性,故華雄主張其受到的傷害系因工作原因,缺乏事實根據。關于華雄主張其受施工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導致受傷的問題,本院同意一審法院的認定,不再贅述。 綜上,二審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案號:(2021)京03行終1743號(當事人系化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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