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案例、講案例(第十三期)
《民法典》——人生之初 1、問:胎兒尚未出生,父親因車禍不幸身亡,胎兒是否有權繼承父親的遺產?
答:胎兒有繼承權。
《民法典》第十六條規定,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娩出時為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條規定,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胎兒娩出時是死體的,保留的份額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2、問:小剛尚年幼,家人因為新冠肺炎疫情被隔離,誰來照顧他?
答: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
《民法典》第三十四條規定,因發生突發事件等緊急情況,監護人暫時無法履行監護職責,被監護人的生活處于無人照料狀態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應當為被監護人安排必要的臨時生活照料措施。
3、問:小劉7歲時,將父親送給他的一塊手表賣給了二手商店,其父母能要求退回嗎?
答:父母可以要求退回。
《民法典》第二十條規定,不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4、問:13歲的小剛在媽媽網購時偶爾看到付款密碼,他用媽媽的手機看直播,一時沖動私自給主播打賞8萬元,媽媽事后發現,能追回打賞嗎?
答:要求退回打賞有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十九條規定,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第一百四十五條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實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為經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后有效。 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民事法律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5、問:小花遭父親虐待,父親被法院撤銷監護權后,有義務繼續付撫養費嗎? 答:有。 《民法典》第三十七條規定,依法負擔被監護人撫養費、贍養費、扶養費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銷監護人資格后,應當繼續履行負擔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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