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案例、講案例(第十七期)
疫情時期用工管理(三)11、企業確需提前復工的,應該怎么處理?
解答:向當地政府主管部門備案或申請。
依據:各地人民政府關于企業復工時間的規定
解析:基于疫情防控的需要,企業應當嚴格遵守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復工時間,否則將有承擔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的風險。 如確需提前復工的,建議向當地政府主管部門備案或申請,復工以后應當做好工作場所消毒、向員工提供口罩等防護用品。
提示:企業應當密切關注疫情信息,與當地政府主管部門保持密切溝通。
12、安排員工出差,員工提出有危險,要求增加補助,怎么辦?
解答:企業可以與員工進行充分溝通。
依據:《勞動合同法》
解析:員工要求增加補助,其實質是在原勞動合同約定的基礎上提出的變更勞動合同的要求。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企業有權予以拒絕。但是在疫情防控這一特殊時期,企業不宜直接拒絕。 企業應當衡量是否符合以下條件:
其一,企業要確定是否屬于疫情防必需、城市運行必需、群眾生活必需等涉及重大國計民生的行業;
其二,企業安排員工出差的目的是否有合理性;
其三,企業安排員工出差是否為員工采取了必要的防護措施。
企業若不符合上述條件,則不宜安排員工出差;若符合上述條件,則員工應當服從出差安排,此時員工要求增加補助不具有合法性,企業可以拒絕,并依據規章制度進行處理。
提示:在疫情期間,企業應當體諒員工的擔憂,與員工充分溝通。
13、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在疫情解除之前,是否也可以采取停工措施?
解答:在國務院或各地政府未有明確的政策出臺前,除春節延長假期外,不應采取停工措施。
依據:《突發事件應對法》
解析:根據《突發事件應對法》規定,在出現突發事件時,國家及各級人民政府實行以屬地為主的應急管理體制,在疫情期間,需要安排、布置疫情防控事宜,在國務院或各地政府未有明確的政策出臺前,除春節延長假期外,一般不宜采取停工措施。
提示: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在疫情解除之前,也可以考慮靈活用工、輪班休息的方式安排工作。
14、已確診感染或疑似感染員工在治療或隔離期間,是否必須服從企業的工作安排?
解答:員工可以拒絕企業的工作安排。
依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人社廳明電〔2020〕5 號)
解析:根據《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規定:“一,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采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應當支付職工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并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在此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分別順延至職工醫療期期滿、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采取的緊急措施結束”。
因此,在疫情防控期間,對于已經確診感染的員工,治療期間按照醫療期處理,對于疑似感染的員工,應當視同已經提供了正常勞動,不需要再進行工作。因此,員工有權拒絕企業安排的工作。
提示:企業有經營需求的,應當結合員工個人的實際情況進行統籌安排。
15、疫情防控期間,企業對員工應當承擔哪些特殊保障義務?企業能否要求員工披露感染或疑似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情況以及回家往返路線信息?
解答: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并采用必要的防控措施,保障辦公環境的安全、衛生。企業可以要求員工向企業報告與疫情相關的信息。
依據:《突發事件應對法》、各地人民政府規定
解析:根據《突發事件應對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所有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條、三十九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時,應當及時向附近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醫療機構報告”、“用人單位可以暫時拒絕從重點疫情地區或途經重點疫情地區返崗的勞動者復工,要求其在指定場所進行醫學隔離觀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預防措施,勞動者應依法予以配合。
但是在醫學隔離觀察期滿經確診無風險的,用人單位應當接受其復工”。 此外,各地的政府也相繼出臺政策,如廣東省就明確規定應加強檢疫查驗和健康防護,所在單位要及時報告相關信息等。
從上述規定中可以看出,企業是疫情的防控主體,有責任、有義務落實防控措施,不但要建立健全疫情防控和安全管理制度,也需要根據實際需要準備必備的防控物資,注意辦公場所添置必需的防護用品、設備,如遠紅外體溫測試儀、消毒液等,提供良好通風的辦公環境。
提示:企業應當建立健全疫情防控管理制度,建立責任人制度,加強職工健康監測。同時,企業在收集相關信息時,應當注意個人信息的保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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